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章程
(2023年核准稿)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节 学院(部)
第六节 附属医院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创建于1937年,首任校长侯宗濂(1900年-1992年),系中国近现代著名生理学家和医学教育家。前身是福建省立医学专科学校,1939年更名为福建省立医学院。1949年更名为福建医学院。1969年,福建医学院与福建中医学院、华侨大学医疗系合并成立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1982年更名为福建医学院。1996年更名为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成为一所以医为主,文、理、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的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按照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思路,学校致力于建设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医科大学,成为福建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中心、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与科学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医护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简称为福医;英文名称为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FJM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设乌山校区和旗山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思路,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或者处分,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文化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医护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与福建省监委驻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后勤保障和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协调处理临时性或者专项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党政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向所辖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学校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纪检监察、巡察、审计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社会需要设置附属医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
(七)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进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医护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 学院(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院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和奖励,开展国(境)内外交流合作,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对象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学院可成立教授委员会,根据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教研部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附属医院
第四十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重要机构,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举办主体责任,对直属附属医院重大事项实行决策与监督。学校作为直属附属医院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研究医院发展有关事项。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公益性导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业。
第四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公开招聘教职工,通过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岗位总量,根据不同类别岗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维护个人权益,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岗位薪酬、奖励惩罚、人员流转等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体系,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权益救济制度、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成立校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医护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为重点,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争取公共支持,全面促进互动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注重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会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校友应遵守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联系社会各界,筹措教育基金,弘扬公益精神,推动教育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图案主体是由字母“M”(“闽”和“医学”)、蛇杖、书本、人字和阿拉伯数字“1937”等基本元素组合构成的。图案内圆上弧的中文校名为专用书法手写体;下弧是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英文全称,中英文校名首尾相连。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暂定为《青春医大 和谐医大》。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