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面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举办,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游园、晚会等活动;
(三)庆典、论坛、讲座等活动;
(四)招聘会、展览会、推介会、公益慈善等活动;
(五)各类社会化考试;
(六)其他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活动。
学校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下统称举办单位)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由学校主办的活动,安全工作由保卫处牵头负责。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督促举办单位履行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加强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开展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二)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维护好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属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落实好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水、电、灯光等设施完好;
(二)确保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识明显;
(三)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保卫处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二)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九条大型活动须由举办单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大型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且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还须在保卫处指导下提前20日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安全职责或安全承诺书;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文资料;
(五)其他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培训计划;
(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停放及疏导措施;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符合举办条件和安全规定的,保卫处应当给予安全许可。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不得转让给他人承办。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因故变更或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保卫处。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保卫处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举办单位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举办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不得妨碍公共安全,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管制器械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等。
第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九条 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公安机关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保卫处或举办单位可以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的,或者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消或中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