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师生医护员工以外的,需要在校园内(含学生公寓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来校从事基建、装修、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承包、承租单位的各类人员;
(三)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
(四)来校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协作的人员或借调人员;
(五)来校培训、进修人员;
在校区内宾馆(含住宿中心)住宿的人员,按国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循“谁用工,谁负责”、 “谁出租,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负责管理,主管单位应当对外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等教育,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来人员应当在来校后三日内,由主管单位或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免冠1寸照片2张,到保卫处申报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办理《临时出入证》。来校进修、培训和开展协作的人员可由所在的单位制发学员证、工作证并将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报保卫处,不再申办《临时出入证》。
第七条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学员证、工作证或校内宾馆住宿卡进出校园,遇有保卫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八条《临时出入证》的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一年,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他人,出入证遗失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补办。
第九条预期居留三十天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应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和承包、承租、施工单位不得聘用或使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童工以及拒绝办理《临时出入证》的外来人员,不得接纳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或有违法犯罪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各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保卫处报告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保卫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安排其他外来人员住宿。居留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法规,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第十二条承包、承租、施工单位或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承包、承租、施工资格或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主管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发生治安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新普京澳门娱乐场网站暂住人员管理办法》(闽医大[200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