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4号)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教政[199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法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设立保安队、治安联防队、校园110等组织,执行校门守卫、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部位等值勤任务。
第三条值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阻止学校禁止进入的各类人员和物品进入执勤区域,对陌生人、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盘查;
(二)做好执勤区域内的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纠正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及行为;
(三)劝阻、制止执勤区域内的伤风败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
(四)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参与救援,维持秩序,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值勤人员执勤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根据不同的值勤岗位要求严格执勤,文明执勤,勤走、勤查、勤看、勤问,不偷懒、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保持值勤点的卫生整洁,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条值勤人员要提高警觉,加强戒备,防止不法分子作案、袭击和破坏。要善于发现可疑情况和安全隐患,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第六条值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碍。对拒不接受值勤人员查询,无理取闹,妨碍值勤人员执行任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值勤人员不准污言秽语、蛮横粗暴或故意刁难他人,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执勤时要注意工作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可盲目冲动,造成不该有的后果。对违反相关规定、疏忽大意或者防范不力造成执勤区域发生治安事件和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应值勤人员和值勤班组长的责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接受相应处分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值勤人员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在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应该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