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访外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有利于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五条 校内外事接待的审批程序为:拟邀请外宾来访的单位通过OA提交申请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拟邀请外宾来访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接待外宾申请报告应明确接待理由并附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包括所接待的外宾详细信息(包括人数、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单位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八条 对应邀来访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对外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对外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九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财务有关制度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考察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一条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安排的宾馆应为与新普京签有合作协议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
第十二条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 外宾来访期间原则上只能宴请一次,原则上是谁邀请,谁宴请。如需请校领导出面宴请,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报校领导同意。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外宾5人(含)以内的,出席宴请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四条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对外方团长,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赠礼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负责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第十六条 外宾来访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七条 外宾来访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福州市内(含7县)。特殊情况需要赴省内参访的,须报经学校批准。外宾赴省内参访住宿费和日常伙食费按上述标准支出。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省各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附属医院参照执行。